一、代理业务开展的目的
(一)可以有效传导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意图。
(二)有助于我国分层次的货币市场结构的建立,繁荣我国的债券市场。
(三)可以有效解决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资金融通渠道缺乏的问题,增加投融资渠道。
(四)可以使一定区域的中小金融机构建立紧密合作伙伴关系,以增强中小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
二、代理业务种类
代理业务的种类有债券回购、债券买卖以及代理结算等。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根据自己所拥有债券市场参与资格,以及我国债券市场目前的市场发展状况,目前推出了代理债券买卖、债券回购融资、债券结算及提供债券市场信息提供等业务。
三、发展代理业务的原则
(一)双方自愿。指被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本身业务需要和业务联系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代理行,同时,代理行自主决定是否代理,自主决定开展的业务种类、内容、方式等。
(二)签订协议。指被代理机构与代理行建立代理业务关系,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并明确区分自营和中介业务,明确相应的风险责任。
(三)诚信公平。指代理行与被代理机构之间的代理交易坚持诚信、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不能有欺诈行为。
(四)互惠互利。代理行与被代理机构关系后,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代理行通过提供各种市场服务,增加委托人盈利空间,同时,也为自身发展带来广阔空间。
四、 市场交易成员资格及其组织
(一)市场参与对象: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2]329号《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39家商业银行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获批准具有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债券结算代理对象由中小金融机构扩大到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参与方式: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必须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必须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三)交易方式: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四)结算代理人:是指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与者办理相关交易的金融机构。
(五)债券托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机构。
五、结算代理业务对企事业法人的作用和意义
(一)增加投融资渠道且投资无风险;
(二)增加收益,可充分运用闲散资金,其收益要高于活期存款甚至高于同档定期存款,且国债利息所得免税;
(三)易于变现,债券可以通过回购和买卖及时变现。
六、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具有的债券市场资格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市场成员、2004年政策性金融债承销商。
七、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推出的面向企事业法人的债券代理业务
(一)代理地区:全国范围内;
(二)代理对象:有融资需求及有参与全国债券市场意向的企事业单位;
(三)代理业务内容:
1、代理开销户:即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债券托管账户开户、销户等手续;
2、代理债券的分销:即对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的分销;
3、代理债券的买卖;即对可交易债券的现券买卖;
4、代理融资:以债券为质押物代理融入,期限为1—365天;
5、代理结算:即资金清算和债券交割;
6、在债券利息支付和本金兑付中,为委托人办理相关事宜。
七、结算代理业务开办程序
(一)委托人与我行(即结算代理人)签订《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主协议》;
(二)我行向委托人提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一式三份;
(三)委托人申请开设债券托管丙类账户,并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
1、债券托管丙类账户开户申请书;
2、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除外);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债券托管丙类账户开户经办人授权书;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印鉴卡3份;
8、债券结算代理主协议原件5份;
9、回购主协议原件三份(注:以上材料样式由我行提供)。
八、结算代理业务的监督(密押及查询)
(一)我行编制密押计算公式交委托人,对没有填制密押或密押错误的委托传真指令不予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
(二)委托人可通过中央债券语音传真查询体统查询其债券托管账户余额及发生额。(具体查询办法见《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