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基本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它是存款人办理存、贷款和资金收付活动的基础。按照存款人的不同,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依照开户登记证制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同的存款人应按下列要求向银行出具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银行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开立数量没有限制。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辅助结算账户,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通过该账户办理。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文件:
(一)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因其他结算需要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应出具有关证明。
三、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因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时,可以申请开立异地临时存款账户,用于资金的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含展期)。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核准后,应按规定向开户银行申请办理账户性质变更手续。
存款单位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四、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十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管理和使用各种专项资金的专用账户,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三)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的范围内办理。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应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五)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且不得支取现金。
(六)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且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七)人民币特殊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放款或提供担保。
注意事项
一、结算账户的开立
(一)存款人如实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连同相关证明文件和其他开户资料(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等)一并提交开户银行。
(二)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
(三)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四)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银行和存款人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领取银行预留签章卡片,办理预留银行签章手续。
(六)须报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应在接到开户银行通知后办理。
(七)妥善保管开户登记证,并按规定正确使用。
二、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一)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资料的变更时:
存款人需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资料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连同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一同提交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存款人因变更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引起的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应在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时一并办理。
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
单位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样式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三)存款人如何办理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手续
1、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使用需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到开户银行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其中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需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
2、存款人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在自接到开户银行发来的基本存款账户撤销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主动到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手续。
特别提示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合法付款依据。
收到开户银行发来的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存款人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合规的开户证明文件,按《办法》规定开立和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结算业务知识介绍
一、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一)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用于支取现金,公司客户只能用于转账结算。
(二)银行汇票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三)汇票经收款人背书以后可以转让,进入市场流通。
二、支票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是签发支票的单位或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三、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的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四、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为普通和加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一)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二)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三)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款项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四)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款项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五)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寄包裹回执)。
五、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六、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支付,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一)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可以支取现金。
(二)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三)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四)现金银行本票只适用于个人。
汇兑业务知识介绍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目前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汇兑业务主要有两种:一是委托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代理汇兑业务,二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在现代化支付系统办理汇兑业务。
一、单位存款
(一)活期存款
单位活期存款是一种随时可以存取、按结息期计算利息的存款,其存取主要通过现金或转账办理。活期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这种存款的特点是不固定期限,客户存取方便,随时可以支取。
(二)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是银行与存款人双方在存款时事先约定期限、利率,到期后支取本息的存款。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三)单位通知存款
单位通知存款是指单位在存入时不约定存期,但须确定存款种类,支取时须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取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按期限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最低起存金额为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为10万元。
二、储蓄存款
(一)活期储蓄存款
活期储蓄存款一元起存,由储蓄机构发给存折,凭存折随时存取款。每年计算一次利息,结清时全部支付本息的一种储蓄。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一般50元起存,存期分为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本金一次存入,由储蓄机构发给存单,到期凭存单支取本息。
(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每月固定存额,一般5元起存,存期分1年、3年、5年,存款金额由存款客户自定,每月存入一次,若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
(四)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由储蓄机构发给存单,可随时存取款。一般50元起存。
(五)个人通知存款
个人通知存款是指个人在存入时不约定存期,但须确定存款种类,支取时须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取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按期限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个人通知存款起存金额为5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为5万元。
(六)教育储蓄存款
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开户时储户应与金融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 |